8/29/2013

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包含兩個概念(當然這是贅語):「公民」是主體,「不服從」是行動.所以嚴格說來,要問是「如何不服從」,而不是「為何可以不服從」.因為就後者來說,就契約關係來看,政府的權力來自公民授權(這裡用的名詞是公民而不是人民,因為人民與公民兩個字其意涵是不同的),既然政府權力來自公民授權,就沒有為何可以不服從的問題,因為本就可以不服從.
公民一個很大的特徵在於它與政府之間(不是國家,我們在論述這些問題時,常把政府和國家兩個詞混在一起使用)具有一定的,法訂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憲法的原則性宣示和一般法律的詳細規定.每個國家的公民都在這樣的普遍性規範中實踐這些權利,義務,而成為公民.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身為一個公民不滿意或是拒絕承認這個政府,就其意志上是可以不履行其義務,(當然這時也就會發生,是否可享有權利之辯,不過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人會同意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但回到前面,先不論一個公民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情合理,但是無論如何,是合法的.而這是現代國家運作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所以”不服從”說穿了很簡單,就是公民”拒絕”履行其應盡之義務(某種程度上我比叫接受抗命這種說法),既然不履行其義務,就會受責罰甚至被剝奪權利.例如,可以不繳稅,但是沒人說”不繳稅也不會被罰被關.所以,談到不服從時是牽涉到兩件事,一是消極抵抗,二是積極被罰.對象?都是政府.為何要消極抵抗?因為現代民主國家的政府都是經過選舉方式產生,是大多數公民授權的結果,這是無法逕自以一己的好惡去否定的,所以,消極抵抗是在凸顯自我認知的正當性,積極被罰是要尊重這個受大多數公民授權政府的合法性.換另一種角度看,就是在個人不承認這個政府的同時,你必須尊重多數人的選擇.雖然,我們也知道政府是"惡",但也是一種不得不然的"惡".(這和是否是個無政府主義者無關,雖然我們知道,在當代社會,無政府主義者存在的可能性幾乎是零.)
能夠讓自己的抗命或是不服從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實踐只有兩種手段:一是透過定期選舉,使自己主張變成多數,變更政府,二就是革命.因此,如果要實踐公民不服從,一定要有覺悟:一,被罰,被關是理所當然的,那不涉及公權力暴力的問題,被抓,被關反而是一種榮幸.二,因為是不服從,所以它與衝突抗爭不是同義詞.再深入一點,不服從是進行自我的犧牲,而不是藉由剝奪其它人的權利而完成.
公民不服從如果要找出幾個例子,大概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有點類似,或者以前有個錫安山教會,關於其宗教信仰的堅持也有點影子.至於現在這種情況能不能說是一種社會運動,也是一個有趣的討論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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